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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加强对职工生活的关心,开展积极有效的工作,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职工权益保障福利委员会,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关心职工,服务群众。 第三条 职工权益保障福利委员会接受所工会委员会的领导和上级工会的指导,根据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研究所的建设和改革。在维护职工政治权利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劳动权利和物质文化利益。 第五条 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利,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与行政方面的协调制度,促进研究所的发展。 第六条 参与协调劳动关系,调节劳动工作矛盾,促进研究所的稳定。协调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工作。 第七条 关心群众疾苦,积极办好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民主权利,劳动保障。 第九条 受理职工代表和职工的申诉和建议,及时向行政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条 实施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研究所重大事项的研究和有关职工权益政策的制定。 第十一条 协助行政贯彻劳动保护法规,参加制定劳动保护安全工作的计划措施,参加安全检查,事故调查处理和工伤残的评定工作,做好职工的劳动保险工作。 第十二条 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人员分流,待岗职工工作安排。 第十三条 参加研究所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第十四条 负责办理职工福利,督促和协调行政有关部门办好集体、福利事业。 第十五条 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深入基层了解职工的疾苦,听取职工对生活福利方面的要求和意见,并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承担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组织开展送温暖活动,积极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 第十六条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工死亡的丧葬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组织安排病号的慰问工作。 第十八条 组织职工募捐和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根据所工会委员会的要求,结合本所实际,制定规章制度,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定期向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接受工作检查。 第二十一条 生活困难补助坚持集体研究,禁止一人说了算或少数人说了算,处事依法公正,为职工服务。 第二十二条 工作重点放在职工权益保护,关心职工生活,同时加强同有关部门和工会其他机构的密切合作,依靠工会整体力量做好工作。 第二十三条 工会职工权益保障福利委员会每半年向工会委员会,每一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工作情况。
西安光机所职工权益保障福利委员会 2005年1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