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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通知——门诊特殊慢性病
  2010-05-10 | 编辑: | 【  【打印】【关闭】  

按照参加社会医疗统筹保险的相关规定,根据省级机业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省直机关公务员门诊特殊疾病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请相关人员参照附件所列,凡是患有门诊特殊慢性病的职工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交所申报病种的住院病历复印件(1、病历首页,2、出院记录,3、入院记录,4、相关异常(阳性)的报告单。);门诊病历原件,检查化验报告单原件、抢救病历复印件及医生的诊断证明(加盖医院公章)等相关资料(均限08年,09年,2010年三年之内的任何一年)。在附件中涉及到的所有疾病当中只有原发性高血压A和糖尿病A(如正在服药的糖尿病人不能停药做检查,可提供餐后2小时和空腹血糖两种血糖标准的检验单)需提供门诊病历和门诊诊断证明(三级医院病历,且有两次及以上的病历)和相关检查化验报告单原件,其他疾病均需提供二级或三级医院的住院病历。所有慢性病人员需提供两张一寸彩色免冠个人照片。

陕西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对参保单位上报的职工特殊慢性病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医学专家进行鉴定。对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诊断标准的,由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发给《门诊特殊慢性病专用病历》并备案。对有必要进一步检查的,由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指定医院复查。

鉴于慢性病审核较为严格,请患有门诊特殊慢性病的职工尽量将病历和各种检查报告准备充分。病历齐全符合标准的于2010年5月25日前交至人力资源处,退休人员交至离退办。如病历不全的可继续准备于年底统一进行申报。

注:本通知及附件已发布在本所网站通告栏,有需要者可下载。

有关规定及办法请参照如下内容:

附件一:

陕西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管理的范围和鉴定标准

附件二:

陕西省直机关公务员门诊特殊疾病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的范围和鉴定标准

2010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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